第二条

有效

本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