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选产生,成员名单和分工报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备案后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作为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相互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