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三)许诺当选后为特定投票人谋取利益;(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