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特定投票人谋取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