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选。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