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