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村民选举事项,咨询、解答选举问题;

(二)制定村具体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报告后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三)准备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提名监票人、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诉,接受和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

(七)确定候选人名额,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主持原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依法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成立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