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对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船舶,不得实施检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