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对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船舶,不得实施检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