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公布的,不得收费。渔业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