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渔业港口的认定,由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布,报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