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