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