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没收渔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