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