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