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拓展深远海养殖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水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