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标准,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水产品市场安全准入制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