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海洋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重量不得超过其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淡水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尾数不得超过其总尾数的百分之二十。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同品种幼鱼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回放幼鱼,并立即转移渔场或者停止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