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捕捞许可证:(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二)捕捞限额指标以外的捕捞渔船;(三)未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等证件;(四)法律、法规禁止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