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

(二)捕捞限额指标以外的捕捞渔船;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等证件;

(四)法律、法规禁止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