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科学论证后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