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