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