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