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