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非法干预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强迫供销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供销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