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被吊销牲畜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牲畜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牲畜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牲畜屠宰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