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或者小型牲畜屠宰点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牲畜屠宰证书,并收回相应标志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