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牲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的保存期限自协议期满后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牲畜屠宰服务队,为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个人,提供上门屠宰便民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