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