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茶产业大省多层次协同协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茶行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者等与茶产业大省相关主体加强产业、科技、文化等方面交流,创新合作发展模式,推动资源互补、要素互联、产业互动、市场互通、经验互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