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与销售第二十二条有效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茶叶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