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茶园经营权依法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茶园内道路、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建设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茶园,支持社会化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资供应、病虫草害防控、施肥、修剪、采摘等专业服务。

茶树种植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