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与销售第十一条有效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产业基础,坚持适区适种、适品适种,确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优化茶叶生产布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