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