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驻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