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