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