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制定起草工作方案,保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按时高质量完成。

地方性法规在提请审议前,涉及主管部门权责不明确,或对法规草案中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做好研究论证,进行协调明确形成统一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需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