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档案,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