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群高质量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推动集群融入区域发展大局,强化统筹引导,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力量,研究解决重大共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营造有利于集群发展的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群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谋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群重大建设项目,统筹推进产业协同,协调煤、电、油、气等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集群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加强重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优化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集群建设用地保障,指导集群高效集约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集群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群发展的相关工作。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