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企业聚焦共性制造需求,通过建设共享工厂等载体共享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通过资源共享、技术互通和产能协作等方式共享关键生产工艺、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