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二)未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