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动设施设备标准衔接,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宣传和实施,引导企业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加强国内外商品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衔接。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鼓励企业应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托盘、物流周转箱(筐)和标准集装箱。支持叉车、货架、月台、运输车辆等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
省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京津冀商贸物流领域标准化合作,拓展区域协同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