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与国家物流枢纽衔接,完善冷链物流骨干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进和培育具有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等一站式服务能力的冷链物流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冷链仓储、加工等增值服务,推动冷链物流设施改造升级,探索建立冷链物流智能监控与追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集散、销售等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鼓励企业建设和完善田头冷库、移动冷库等产地冷链物流设施,推动农产品集散地发展生鲜电商产地直发等新业态,引导企业改善末端农产品冷链设施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河北净菜”品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在农村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疫苗等医药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网络,提升医药产品应急保障水平。推动医药生产、经营、物流企业与疾控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末端衔接,鼓励发展多温共配、接力配送、超低温配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