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粮食、能源、矿产等大宗商品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宗商品物流企业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打通矿、厂、站、港等集疏运节点,构建大宗商品多式联运供应链,与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共享铁路专用线、仓储配送设施等。

支持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完善交易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与陆海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对接,促进线上线下协同运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