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划,优先利用现有物流园区以及货运场站、铁路物流基地等设施,整合铁路专用线、专业化仓储、多式联运转运、区域分拨配送等物流设施及通关、保税等配套设施,根据需要新建物流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港口型、陆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