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程序,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