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