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法律、行政法规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