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