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解决;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