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